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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些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发布时间:2016-12-16 10:06:02 / 已被浏览

一、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四、取得的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没有认证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以下三种情况,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三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虽然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仍可申报抵扣。

  六、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一是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二是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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