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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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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据的可得性和研究方法的更新,国内关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实证研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在可能更需要深入地观察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在中国投资发生的变化,使得研究和现实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
       税收激励与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的实证研究
按照跨国公司的传统理论,跨国公司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时,会把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Copithorne,1971和Horst,197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一种是转让定价,即通过在内部交易中操纵价格,实现高进低出,减少在高税国的利润。Clausing(2003)用美国的进出口商品数据,首次得到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价格与不同国家税率差异存在显著相关性的直接实证证据;第二种是资本弱化,即通过提高债务融资比重,降低权益融资比重,通过在高税国享受更多税盾效应而实现利润转移的目的;第三种是通过在高税国分摊更多的研发费用、总机构管理费等成本,降低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证研究也不断证明了税收可能引致利润转移现象,跨国公司倾向于向低税国报告更低的利润,放置更多的高盈利资产,或者在高税国进行更多的借债(Büttner and Wamser,2007;Huizinga, Laeven and Nicodeme,2008;等)。英美等国家的研究主要是侧重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对居民国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征管和法律制度的漏洞更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受害者。但是由于数据获得的难度,关于跨国公司利润转移对来源国的影响的实证研究一直受到限制。
关于检验跨国公司是否存在利润转移行为的研究,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实地调查。Baker(2005)对来自11个国家的贸易企业的550名管理者进行了采访,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德国、意大利、巴西、印度、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访谈结果发现这些公司60%资金流都通过合法的商业交易从发展中国家流出。但Baker的研究只基于少量的访谈,并且这些访谈是私密的,因此他的方法也就不具有可重复性。
第二种方法通过“价格过滤矩阵(price filtermatrix)”来识别进出口交易中的非正常的价格。该方法筛选出交易价格中超过进口溢价一定数量的交易,如价格区间的四分位,作为过高定价,相反大幅低于平均价格的为过低定价。这样可以计算出收入从一国的流入量和流出量。如Pak(2007)发现2005年美国从各国的进口中偏低定价的交易量为2.02亿美元(占进口总量的12.1%),同年美国出口的商品过高定价的交易量为0.5亿美元(占出口总量的5.5%)。Zdanowicz,Pak和Sullivan(1999)对美国和巴西之间的交易数据进行的类似研究发现,巴西出口偏低定价的交易量为11.3%,进口的偏高定价的交易量为15.23%。这种方法使用公开数据,较为简单和透明,但缺陷在于产品价格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质量差异,而非利润转移。并且,这种方法只能分析单向的价格扭曲造成的收入转移,实际上不同方向的扭曲定价可能相互抵消,将两个单向的估计相加可能夸大了利润转移的规模。
第三种方法则针对转让定价的结果,即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报告利润率。如果税收引致的转让定价存在,报告利润率应该和税负水平曾反向关系。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能否确认跨国公司各个独立实体获得的真实利润。尽管实现这一目的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如跨国公司往往共同使用一些资源,如统一的商标、专有技术,但是相对而言这种方法能够较为准确的衡量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利润转移水平和特征(Grubert and Mutti,1991,Huizinga)。
当然,除了税收之外,不同国家跨国公司所属母国及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也可能影响其在海外的利润转移行为。如Kim和Miller(1979)在对美国125家跨国公司的调查中列出了9个影响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利润转移的因素,包括东道国对利润汇出的限制、外汇管制、东道国对合营的限制、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东道国所得税负担、母国联邦所得税、母国的配额制度、母公司信用状况和国外子公司信用状况。跨国公司利用与避税地的连接来进行利润转移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Desai et al.(2006a, 2006b)和Maffini(2009)分别研究了避税地对美国和欧盟跨国公司的影响,发现该国跨国公司均存在着向避税地转移利润的行为。
      另外,研究也开始从研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开始逐渐关注反避税政策的影响Lohse等(2014)详细梳理了44个国家在2001~2009年间转让定价规则的变化,并从多个维度衡量转让定价规则的严厉程度,然后进一步利用欧洲跨国公司数据,发现转让定价规则显著降低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行为(Lohse和 Riedel, 2013)。在资本弱化方面,Buettner等(2012)发现资本弱化规则严厉能够降低跨国公司利用内部债务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Wamser,2014)。另外,最近文献不仅管制反避税政策对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也开始关心反避税政策对于实际投资活动和就业的影响(De Mooij 和Liu, 2018; Suárez Serrato, 2018)。
国内实证研究的发展与展望
国内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研究从90年代开始受到普遍关注(王铁军,1989;杨斌,2001,2002;朱青,2003;等等)。马海涛、龙军(2007)对内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外资企业的资本弱化率远高于内资企业,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何杨、杨武(2014)构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润转移研究模型,并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转移规模进行了初步测算。刘志阔等(2019)用工企数据库和对外投资目录发现,通过避税地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相对于不通过避税地进行投资的企业,利润总额显著下降12-14%,并且转让定价是主要方式,而非资本弱化。白思达(2019)用海关数据、海关数据和对外投资目录研究发现,2000-2006年样本期间在华跨国公司避税比发达国家更为严重,税收协定在约束企业避税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反避税的机制作用也得到了实证的证据。有工作论文梳理中国反避税政策的历史演变和反避税实践层面的实施差异,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历年反避税工作情况通报构建了三重差分模型检验了反避税政策的显著效果。BEPS之后,以税收情报交换为代表的透明度建设风生水起,实证研究发现情报交换确实有助于打击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但是不同协定差异很大。有的可能使得企业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情报交换协定的避税地(何杨、徐润,2016),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与港澳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比与避税地签订的情报交换协定更为有效(张瑶,2018)。
        由于篇幅有限,还有很多文献没有一一列举,但是可以看到这个领域的实证研究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吸引了更多的研究者进行规范而深入的分析。但是总体而言,国际税收的实证研究即使和国内税的实证研究相比,数量还是偏少的。这一方面是受到数据的限制,另一方面还是有很多的研究问题没有挖掘。
       目前,随着一些企业微观数据库的逐步完善,使得获得跨国公司投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产品价格等数据成为可能。如Bureau van Dijk(BVD)公司的ORBIS企业数据库追踪全球1500多万家企业的数据,资产负债表财务数据、利润损失数据,税前税后利润、实际税款、债务,及股东、分支机构等数据,还可以通过地址确定企业的位置,包括总部的区位和是否在自由经济区等。标准普尔的COMPUSTAT全球数据库,追踪了100个国家3万多个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对外投资较多的国家也大多建立了数据库记录和追踪对外投资企业的信息,如美国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BEA)企业数据,德国直接投资的微观数据库(MiDi),英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年度调查(AnnualInquiry in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AFDI)、日本对在日外资企业和在外投资日本企业的年度调查等等。这些数据资源的丰富为研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创造了更多条件。国内除了海关数据、工企数据、对外投资目录之外,中国的数据也逐步加入一些跨国数据库,比如银行存款数据(BIS)、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数据、离岸证券投资数据等。但是我们还是希望更多的数据能够向学者开放,比如中国的跨国公司利润监控数据等。有时候研究和实务的脱节,其实也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另外除了检验我国是否存在和其他国家一样的转让定价现象之外,还有一些有意义的问题可以探讨。比如国际贸易中的价值链研究和转让定价的结合,转让定价的背后是功能定位,处于不同价值链的行业在转让定价中是否存在差异?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是否带来了转让定价的变化?转让定价中的税收遵从问题?转让定价中的征管成本问题?转让定价的行业和地区异质性问题?……这些问题不一而足,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应该相互促进,尤其是在转让定价领域,并不是税务机关一方的严征管,而是征纳双方的合规合理,才能共同促进良好的开放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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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不同公司所属行业以及公司规模都不同,具体税种和税率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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