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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明开办旅馆业的申办手续

发布时间:2014-07-10 18:20:09 / 已被浏览

 崇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住所为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应当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在崇明开办旅馆业的手续包括: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所在地派出所或治安大队领取);
2、申请报告(原件,注明法定代表人、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及申办的理由);
 
 
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企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由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资质证明公证文书;
7、房屋产(使用)权或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8、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9、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设的单位还须提供外资委的批文,并填写《外方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利用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办的还须提供人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12、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吧台处必须有不少于1兆的宽带接入);
13、超过15只客房(含15只)的宾(旅)馆或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需安装电视监控,应先期报县局治安大队技防办审查后安装,并经公安局技防办验收合格;
14、动拆迁地区要求申办旅馆业的,应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出具的未在拆迁规划范围内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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