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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15:56:00 / 已被浏览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其撤销与清算自然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

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所属外国公司自愿撤销,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闭;另一种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活动,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停止营业,收回营业执照。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以下:
1、成立清算组
即出现了清算的原因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但是,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未列入的债权人,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行债务清偿。
4、经清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国外公司对自己的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进行清算时,其财产在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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