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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的注册名称有何规定、要求?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10:38:53 / 已被浏览

  企业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名称登记原则: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企业名称结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1.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2.行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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