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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冲刺相关资料: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发布时间:2014-09-03 10:29:46 / 已被浏览

 司考商法冲刺资料: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是考前最关键一轮复习,距离司考仅剩不到20天,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冲刺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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