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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篇_外资公司变更登记流程分享

发布时间:2018-06-22 12:15:02 / 已被浏览

  关于如何处理外资公司相关问题,小编相信应该没有人会对此方面的内容无动于衷,那么对于外资公司变更登记方面的问题又该如何完美解决呢?

  (一)《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涉及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的企业提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涉及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的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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