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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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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14号楼一楼 邮编:510014 电话:020-83772305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200235 电话:021-23521800-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对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 邮编400023 电话:023-658541916585418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侧大厅 邮编250000 电话:0531-89700542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32层 邮编450046 电话:0371-88905323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4.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四、申请手续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以上内容于2022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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