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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注册公司名称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8-05-25 11:51:21 / 已被浏览

  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6.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

  注:以上内容为上海聚儒网上收集整理发布,如果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外资注册公司名称特殊性问题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者咨询聚儒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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