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注册公司名称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8-05-25 11:51:21 / 已被浏览 次
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6.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
注:以上内容为上海聚儒网上收集整理发布,如果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外资注册公司名称特殊性问题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者咨询聚儒客服。
外资政策法规
更多>>- 全国实施外资注册公司“一口办理”<
- 以上内容有关外资注册公司“一口办理”政策的有关信息,均为小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