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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起实施:八部门划红线

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制定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今日(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从营销主体资质、宣传话术、营销流程三方面,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划出清晰红线,贷款广告、理财营销、支付页面等场景迎来全面规范。

一、营销主体设门槛:无资质不得开展金融推广

《办法》明确,只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合作机构才可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擅自以“导流”“助贷”“广告位”等名义变相从事金融产品营销。互联网平台在提供营销服务时,须核验金融机构资质,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从源头上压缩“无证展业”空间。

二、宣传话术立规矩:禁绝诱导性用语

  • 禁用诱导性表述:不得使用“低风险”“高收益”“保本保息”“无门槛”等诱导性、误导性用语;
  • 风险提示前置:营销内容须显著提示风险,不得弱化、隐藏风险信息;
  • 禁止默认勾选:支付页面不得默认勾选借贷、保险等金融产品;
  • 规范短信营销:对投资理财类短信、电话营销设定更严格约束。

三、营销流程全规范:覆盖“流量”全链条

新规将期货、衍生品等明确纳入网络营销规范范围,禁止金融机构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面向不特定对象开展网络营销;同时规范算法推荐、精准推送等流量分发行为,要求金融营销信息与一般商业内容明显区分,防止“披着测评外衣做荐股荐金”。

四、对企业与消费者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涉及金融业务推广、贷款导流、助贷合作的平台与企业,须重新梳理营销链路与话术,确保合作方资质与内容合规;对消费者而言,今后金融广告信息将更规范,风险提示更充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也更到位。

五、合规建议

相关企业应尽快对照新规开展自查:一是核查合作金融机构资质与授权链;二是全面清理历史营销话术、页面与短信模板;三是建立营销内容合规审查机制。金融营销合规已成为监管重点,企业可借助专业力量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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