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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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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规则明确:保险赔付等情形对应进项可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后,非应税交易的进项抵扣边界成为企业关注的实操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并已施行: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文梳理公告要点与企业应对。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关系企业税负。实施条例对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作了界定,但实务中对保险赔付、特定共用资产等情形的适用存在疑问。公告对相关情形作出明确,属于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配套细化,让企业抵扣申报有据可依。

二、公告的核心内容

  • 保险赔付: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 其他明确情形:公告同时列举了不属于实施条例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其他情形,对应进项按规定抵扣;
  • 口径统一:公告施行后,各地对相关情形的执行口径趋于一致,减少税企争议。

三、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受影响最大的是资产与风险管理密集型行业:制造、物流、贸易企业因资产受损获得保险赔付后,受损资产原已抵扣的进项无需再做转出,避免“赔付不补、进项还转”的双重损失;购置财产险、货运险等险种的进项处理也更为明确。建议企业财务对照公告重检历史申报中被转出的进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更正申报或留待后续抵扣。

四、实操提醒

一是留存证据:保险赔付对应的保单、赔付凭证、受损资产采购发票应完整归档,形成“资产—投保—赔付—抵扣”的证据链;二是准确判断用途:非应税交易抵扣以“对应”为前提,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共用的进项仍需按规定分摊;三是关注后续文件:增值税法实施后的配套公告仍在陆续出台,抵扣口径以最新文件为准。

五、结语

进项抵扣规则细化是增值税法平稳落地的重要一环。对企业而言,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实际税负优化,靠的是规范的发票管理与完整的证据链,而非事后的“补救式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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