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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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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下半年征期要注意什么

拥有自有厂房、办公楼的企业注意: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下半年申报期陆续开始。这两个税种常年被“闲置”在申报清单角落,漏报、错报却年年出现,征期前把口径过一遍。

两种计征方式先分清

方式适用情形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自用房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规定比例(各地10%-30%不等)后的余值,税率1.2%
从租计征出租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个人出租住房等有优惠口径)

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土地等级与面积定额征收,各地每平方米税额标准差异较大。同一企业自用加出租混合的,要按面积与用途分别核算,混在一起报最容易被退回更正。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点

  • 新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委托施工建设的,自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次月起缴纳;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使用次月起从租或从价缴纳;
  • 土地使用税: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或证书记载时间为起点,次月起缴纳。

申报环节的三个易错点

一是税源信息未更新——房产增减、变更用途、房屋大修停用超过规定期限的,税源明细要同步维护,否则申报表带不出正确数据;二是免税条件变化未申报——享受困难减免或政策性免税的,条件丧失后应及时恢复申报;三是申报期限记错——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按当地规定执行(按年或按半年申报的地区,下半年征期多集中在10月至12月),按月预缴与按期汇总的模式并存,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申报差错与口径确认,交给代理记账团队统一处理,涉及历史漏报的先做一轮税务风险评估,咨询电话+86 21-688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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