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自有厂房、办公楼的企业注意: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下半年申报期陆续开始。这两个税种常年被“闲置”在申报清单角落,漏报、错报却年年出现,征期前把口径过一遍。
两种计征方式先分清
| 方式 | 适用情形 | 计税依据 |
|---|---|---|
| 从价计征 | 自用房产 | 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规定比例(各地10%-30%不等)后的余值,税率1.2% |
| 从租计征 | 出租房产 | 租金收入,税率12%(个人出租住房等有优惠口径) |
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土地等级与面积定额征收,各地每平方米税额标准差异较大。同一企业自用加出租混合的,要按面积与用途分别核算,混在一起报最容易被退回更正。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点
- 新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委托施工建设的,自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次月起缴纳;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使用次月起从租或从价缴纳;
- 土地使用税: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或证书记载时间为起点,次月起缴纳。
申报环节的三个易错点
一是税源信息未更新——房产增减、变更用途、房屋大修停用超过规定期限的,税源明细要同步维护,否则申报表带不出正确数据;二是免税条件变化未申报——享受困难减免或政策性免税的,条件丧失后应及时恢复申报;三是申报期限记错——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按当地规定执行(按年或按半年申报的地区,下半年征期多集中在10月至12月),按月预缴与按期汇总的模式并存,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申报差错与口径确认,交给代理记账团队统一处理,涉及历史漏报的先做一轮税务风险评估,咨询电话+86 21-68881812。
更多税费征期提示,欢迎关注聚儒资讯中心。
上海聚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咨询。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88号汤臣中心B栋305、308、310、312室,电话+86 21-68881812、+86 21-68881813。具体路径与结果以主管部门审核为准。